11月20日,寧夏靈武市馬家灘鎮村民吳先生反映,他們14戶牧民有合法承包用來放牧的草原,2023年在未經農戶同意的情況下,卻被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承包給一家光伏發電公司,如今法院判決他們勝訴一年多,仍未解決實際問題。

草原上建起光伏發電項目(來源:受訪者提供的資料圖)
吳先生說,他所在的生產隊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就與馬家灘鎮政府簽訂了草原承包合同,期限為長期不變(如遇國家政策、法律變更應服從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他家一般會養100至300頭羊,每年少則有四五萬元收入,多則七八萬元。
自從2023年下半年光伏公司開始占用草原后,最開始建設階段還可以在光伏板下方放牧,建成后就用鐵絲網圍起來了,牧民們就沒有草原放牧了,他把家里的羊慢慢賣掉后,就再也沒有養羊了。祖祖輩輩都是靠養羊謀生,如今卻只能靠打點零工,收入沒有保障,生活變得艱難。2024年4月,他們請求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對光伏發電公司占用草原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同年8月,《靈武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吳生林等人查處申請書的復函》認為,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
吳先生等14人認為,這個復函事實認定錯誤,嚴重損害農戶合法權益,于是提起訴訟,請求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撤銷該函,并對農戶申請的查處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對此,靈武市自然資源局稱,光伏公司電站項目已取得自治區發改委備案,靈武市人民政府已同意該局簽訂《“綠電園區”6000MWp光伏電站項目租賃協議》。光伏發電公司也已辦理《使用草地審核同意書》,其項目備案和用地手續齊全,無違法占地行為。上述光伏發電公司亦述稱,項目備案及用地手續齊全,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

草原上建起光伏發電項目(來源:受訪者提供的資料圖)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去年12月31日的判決書顯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本案中,光伏發電公司使用靈武市馬家灘鎮土地建設“綠電園區”6000MWp光伏電站項目,其中涉及4.6569公頃集體土地,關于該集體土地與本案14名原告的承包土地是否存在包含關系、是否被占用,被告在答復中未作說明,當庭被告陳述不能確定被批復用于光伏發電公司占用的土地是否包含14名原告訴稱的土地。
同時,關于光伏發電公司初次動工時是否取得林草(2023)349號批復及靈政土發(2023)110號批復,被告當庭表示無法回答,也未向法庭提交針對原告查處申請調查的地籍信息及相關調查數據。庭審中被告對光伏發電公司動工時間表示不清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被告也未調查清楚。
故被告向原告作出的《關于吳生林等人查處申請書的復函》 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綜上判決:撤銷被告靈武市自然資源局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靈武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吳生林等人查處申請書的復函》;責令被告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申請的查處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草原上建起光伏發電項目(來源:受訪者提供的資料圖)
“一審判決后,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曾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吳先生說,不過在該院審理過程中,靈武市自然資源局于今年3月28日又申請撤回了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后,他們已經申請靈武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過時隔近半年,目前還是沒有任何結果。
11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多次撥打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有關負責人的電話,始終未能接通。記者隨后多次聯系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回復稱,需報備市委宣傳部后才能接受采訪。負責代理此案的被告律師也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
“我們已經給自然資源局那邊發了通知書,他們說正在研究,要向政府部門請示匯報。”20日上午,靈武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們此前聯系過自然資源局的副局長、工作人員以及代理該局此案的律師,因為涉及政府部門,所以處理得比較慢,“我們再請示領導,想辦法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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