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雙方債務相互抵銷,某機械公司還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抵銷后的剩余貨款181萬余元及相應違約金。
近日,重慶南川法院審結一起涉企砂石料貨款糾紛案件。據悉,原告某建筑公司與被告某機械公司先后簽訂砂石代加工協議與購銷合同。
根據合同,某建筑公司應向某機械公司支付代加工費772萬余元,某機械公司則需支付某建筑公司砂石料貨款954萬余元。某機械公司已支付部分貨款,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提出以對方應付的加工費抵扣所欠貨款。建筑公司雖承認拖欠加工費,但仍堅持要求對方先全額支付貨款。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互負到期金錢債務,且債務種類相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抵銷條件,不存在依約定或依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遂判決雙方債務相互抵銷,某機械公司還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抵銷后的剩余貨款181萬余元及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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